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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红:促进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效运作的对策建议

2017-12-04 09:45:55   来源:   

促进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效运作的对策建议

 

  云南大学马子红副教授在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机制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中,分析了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运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从管理制度创新、支持体系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推进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有效运作、促进云南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效运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探索以政府引导基金方式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但总体来看,目前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发展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充分,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直接融资比重较低,创业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导致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效率普遍低下,阻碍了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基于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要求,强化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有效运作,重点扶持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着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造血功能,对云南省推进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运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引导基金的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

  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一般是由政府出引导资本,委托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引导任务完成后,政府资本就应合理退出,让市场去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实现引导基金的规范化构建、科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做到政企分开。目前,云南省的部分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事实上仍由政府控制,政府机构通常是最终的主管部门。这些有政府或国企背景的管理主体,受限于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不仅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而且难以识别合适的监管子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导致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体系不健全

  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源于国家财政,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扶持更多的创业企业。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不能单纯从经济指标来进行,需要运用可量化、标准化、合理化的评价标准对引导基金的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测算和评估,以便于促进引导基金的合理投向。当前,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云南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70%,且省级引导基金产生的杠杆效果不低于投资额的10倍。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引导基金被分配了过多的政策性任务,基金无法根据市场原则选择投资地域、投资范围和投资金额,导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不够明确、社会参与不够积极、项目回报不够显著。

  (三)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企业发展不充分,严格的退出程序和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缺乏。国内资本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如主板上市的门槛过高而风险较大、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高效的中介组织相对缺乏的问题突出,不利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合理退出。同时,出于对短期经济效益和业绩评价的考虑,部分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不愿从现有项目中退出。

  (四)引导基金高效运作团队保障不到位

  当前,我国大型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大多将总部放在了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在云南难以招募到优秀的引导基金管理团队。而且,经济发达城市的优秀基金管理公司因引导基金地区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因素不愿落地云南,再加上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培养周期相对较长,在短期内培育成熟的本土化基金管理公司更不现实。

  三、促进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效运作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创新

  1.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组织领导。建议在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投资公司等部门共同管理引导基金。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引导基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研究确定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相关工作;省级投资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投资监督、收益收缴、清算退出等相关工作,但对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引导基金,在委托协议期内,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规定组织申报。参股子基金企业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子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不断完善服务于引导基金运作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共同搭建由创业企业、投融资双方、基金团队、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对接、技术分享、市场拓展等活动,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搭建业界与企业、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以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为依托,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

  3.加快构建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建议省证监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新兴产业创业企业上市步伐;省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探索设立云南股份转让中心,建立企业“入库、改制、登记托管、挂牌、上市”市场化培育机制,为创投引导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提供新的服务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在新兴产业处于初创期的高新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时按照一定比例设定风险补偿条款,在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经营或研发风险时实施该项条款,以支持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新兴产业创业企业投资。

  (二)注重新兴产业创投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构建

  1.切实推动创业投资与金融信贷相结合。建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部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创新发展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

  2.不断加强场外市场建设。争取中国证监局的支持,建设云南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加强交易中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吸引省内外企业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转让,促进股权与资本对接,推进企业股权与资本双向流转;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规范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权交易和质押融资创造条件。

  3.强化实施财政激励政策。针对新兴产业创投机构的发展规模,鼓励实施差异化的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实施财政激励政策,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省内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参与骨干企业的并购重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

  (三)加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1.启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培养计划。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尽快编制《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紧缺人才目录》,启动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培养专项计划;依托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一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发挥省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训基地,对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2.打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议省财政厅积极引导建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要求,从业人员通过全国从业考试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创业投资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专业从业人员才能持续经营。